私自涂改借單還具有司法效益嗎?
一張涂改的借單,隱藏長短:錢是否實際出借?借3萬照樣2萬元?一對好同伙為此打了兩場官司。
葉非和楊軍同在一個鎮上,兩人素來關系不錯。葉非手上拿的這張借單是這么寫的:今借到葉非國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落款是“楊軍,2007 元 30”,個中借錢金額是由“叁萬元”改寫為“貳萬元”的。
楊軍承認這張借單是自個寫的,金額也是他涂改的。不過楊軍稱,葉非實際上沒把錢拿給他。他說,去歲尾以來股市暴漲,葉非本來準許借給他3萬元炒股。2007年元月30日,當他寫好借單后,葉非卻變卦了,說只能借2萬元,是以他把“叁”改為“貳”,并在借單末尾加上括號,寫上“20000.00元”。這時,葉非又說這2萬元不能直接拿給他,只能放在葉非的股票賬戶中,假如楊軍要買什么股票直接告訴葉非,再在葉非的賬戶中生意股票。
楊軍說,這下他不準許了,于是把借單隨意撕成兩截,放在辦公桌上。楊軍稱,葉非經常到他辦公室送貨,不知道什么時刻把這張撕壞的借單拿走了,然后憑著借單要他還錢。
葉非質疑楊軍的說法:“你說借單被你撕成了兩截,但這張借單完整無缺呀!睏钴娊忉屨f,當時撕得很隨意,可能只撕掉了部分白紙,所以借單內容依然完整。
不過,楊軍對自己的說法拿不出證據來證實。楊軍又說,但這張借單經由涂改,而且涂改處也沒有他的簽名確認,這種借單不應該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金額涂改的票據確實經常被認定無效。但主審法官說,問題是這張借單涂改的部分異常明確,而且還有括號里的小寫佐證,甚至楊軍自己也不否認寫的就是2萬元,畢竟民間借單不合于《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司法并沒有強制規定統一的格式,也沒有不得涂改的規定。
前些日子,市中級法院最終剖斷楊軍得還給葉非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