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占領債務人財物的行為是若何定性的呢?討帳公司來解答:司法實踐中,對于債權工資討還債務,采取鉗制或者暴力手段,當場強行占領債務人財物的行為若何定性,存有爭議。那么在實際的這種因討帳而引起的暴力或威迫所產生的行為若何分析的呢?
因為債權人是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并當場獲取了債務人的財物,其行為特點與搶劫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則,兩者具有本質的差別。
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占領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或鉗制的手段當場不法占領該財物的行為,損害的是雙重客體,既損害他人家當權利,也損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只有具備上述主、客觀要件,同時侵犯了他人家當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才能以搶劫罪入罪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搶劫罪屬于侵犯家當罪,其主觀上具有的不法占領目的,不僅是指行為人意圖占領財物所采取的手段是不法的,更重要的是行為人與財物之間的占領關系本身就是不法的,即沒有任何司法依據地將屬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財物占為己有。因借貸或者其他家當膠葛,債權工資了討還債務,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強行占領債務人的財物,用以抵償債務的,與刑律例定的搶劫罪在性質上是不合的。從民事上講,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受司法保護的。
債務人不實行債務,本身存在一定的錯誤,債權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索要債,雖然手段不合法,但畢竟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或者為了挽回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主觀上不具有在沒有任何司法依據的情況下將屬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財物占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不法占領的目的。
客觀上,一般也不會造成債務人債務以外的家當損失。依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此類行為不應以搶劫罪入罪處罰,一般也不應以其他侵犯家當類犯罪入罪處罰。假如債權人在討帳過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損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導致對方人身傷害、滅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分別以有意傷害罪、有意殺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入罪處罰。對于情節顯著稍微傷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